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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7-04-13 10:22:12     来源:

雅委办发〔2016〕27号

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雅安市高层次人才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市级各部门: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雅安市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      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15日


雅安市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吸引省内外人才资源,造就规模宏大的高层次人才队伍,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任务。综合运用安家补助、人才资助、岗位津贴、项目和平台支持等政策,有计划、有重点地引进培养、遴选支持一批高层次人才,充分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为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建设“美丽雅安、生态强市”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

第三条  总体思路。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服务“四大提升工程”为主线,贴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贴近产业企业做大做强需要,坚持引进高端人才和培养本土人才并重,集成政策资源,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推动创新驱动、转型升级中的引领作用。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引培结合。坚持引进与培养相结合,不断优化结构,分批次引进,重点培育培养有潜力本土人才,形成一批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

(二)突出高端。坚持高端引领,重点引进培养一批具有领军才能和团队组织能力的高层次人才,特别是能推动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创新前景和发展潜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三)重点支持。坚持以用为本、急需优先,实行重点人才重点支持、特殊人才特殊培养。对站在行业科技前沿、掌握关键核心技术、为雅安创新驱动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人才及顶尖团队,可采取一人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四)创新机制。坚持统筹推进、上下联动,对接国家(省)“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统筹全市重大人才工程及相关高层次人才项目,创新人才引进、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形成更具有竞争力和吸引力的人才制度优势,营造良好人才创新创业生态环境。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五条  对象范围应拥护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强烈事业心和良好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以下五类人才。

第一类

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发达国家相同层次的院士。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的第一主研人员。

3.国家“千人计划”顶尖人才与创新团队项目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杰出人才入选者。

第二类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前三名,四川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

2.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其他入选者。

3.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五类科技计划项目主持人,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5.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中相当于本层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层次专业人才。

第三类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获得者前三名,以及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获得者主持人。

2省部级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入选者。

3.国家重点(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负责人。

4.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持人。

5.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优秀专家、创新型企业家、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及其他相当于本层次的高层次人才。

6.国家或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荣誉称号获得者;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第四类

1.具有国内、国(境)外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

2.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高级技师人员。

第五类

1.具有国内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

2.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取得技师资格人员,年龄原则上在45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3.曾担任国内重点骨干企业主要负责人,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4.在“985”“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非“985”“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予以追加。

第六条  第五条所述人选的认定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第五条所述计划、工程、项目及奖项、荣誉称号获得者,原则上应尚在建设周期或管理期间。

第八条  对符合第五条标准,符合相关法规、政策,愿意到我市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统一按程序考核引进。

第三章  引进管理

第九条 符合考核招聘条件引进到我市市级事业单位工作的,采取统一考核引进的方式

(一)编制使用

1.使用单位空缺编制。由用人单位根据空编提出需求计划,报同级编办审核,由同级编委审批后实施

2.使用专项编制。根据全市各级人才需求,由同级人才办、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专项编制使用计划,报同级编委审批后实施。

(二)引才程序

引进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的,由同级组织部(人才办)、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相关用人单位按规定共同组织实施。

引进到我市国有企业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考核与管理

引进人才服务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日常管理、考核等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来雅、在雅创新创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或从国(境)外、省内外携项目、资金、技术到我市省级以上重点园区创办企业且在当地已办理工商登记的高层次人才,未享受过雅安市引进人才政策,实行评审准入制和动态管理。

(一)实行评审准入制

由市委组织部(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评审准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入选者经批准后享受相关政策,符合第五条多个类别条件的,按最高类别认定。

(二)实行动态管理

对入选者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管理期限根据各项目(计划)要求确定。在管理期内离退休、去世或调离雅安的,不再继续发放岗位激励资金;工作单位调整、职务变化或在省内调动的,应报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备案,并根据情况,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报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备案。管理期满经考核合格、符合条件的,可继续申报纳入下一个管理期。对弄虚作假骗取入选资格、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以及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受到刑事处罚的入选者,一律取消入选资格及享受的相关待遇。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十一条  安家补助

对符合第五条标准、按照第九条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签订5年(含5年)以上工作合同,分5年发放安家补助(每服务满一年发放安家补助费的)

(一)第五条的第一类人员为每人100万;

(二)第五条的第二类人员为每人50万;

(三)第五条的第三类人员中的第1、2、3、4、5类款为每人30万,第6类款为每人20万;

(四)第五条的第四类人员为每人10万;

(五)第五条的第五类人员为每人3万;

(六)对第五条中第一、二、三类人才,在工作地无自有住房的,由用人单位免费提供不小于120平方米的临时住房,自引进之日起提供不超过3年。

对符合第五条标准、按照第十条方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经审核后,按以下标准发放一次性安家补助。

(一)第五条的第一类人员为每人100万;

(二)第五条的第二类人员为每人50万;

(三)第五条的第三类人员中的第1、2、3、4、5类款为每人30万,第6类款为每人20万;

(四)取得博士学位,到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或在我市重点产业领域成功创办高科技成长型企业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为每人5万。

对符合第五条标准的柔性引进人才,其安家补助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引进人才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的,给予每人50万元至100万元奖励性资助。奖励性资助与上述安家补助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发放。

第十二条  人才资助

对符合第五条标准、按照第九条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本岗位工资等福利待遇外,另按照以下标准发放人才资助,自引进之日起发放3年。

(一)第五条的第一类人员为每人每月10000元;

(二)第五条的第二、三类人员为每人每月5000元;

(三)第五条的第四类人员为每人每月2000元;

(四)第五条的第五类人员为每人每月1000元。

引进到我市企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可采取协议工资或

年薪制等分配形式,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岗位激励

对符合第五条标准、按照第十条方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经审核后,按以下标准发放岗位激励资金。

(一)第五条的第一类人员为每人每月2000元;

(二)第五条的第二类人员为每人每月1500元;

(三)第五条的第三类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

岗位激励资金自批准次月起,在管理期内按年发放。

符合第五条第一、二类、第三类标准的柔性引进人才,其岗位激励资金由用人单位与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对符合第五条标准、按照第九条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规定办理社会养老、医疗保险等并享受相应待遇;由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牵头,有关部门协助,共同办理配偶工作调动、子女入学、入户等问题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继续教育创造条件。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每年有计划选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参加教育培训,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在岗人员同等待遇

对符合第五条标准、按照第九条方式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公务员调任条件且本人愿意调任公务员的,单位应及时上报申请审批,可优先推荐安排挂职锻炼;符合提任领导干部条件的及时向组织推荐提拔任用

第五章  项目和平台支持

第十六条  对来雅、在雅创新创业、工作的高层次人才,采取“人才+项目”的方式,分不同类别给予项目择优资助。

(一)对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按程序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经费、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项目资助;由同级财政择优配套不超过20万元、5万元的项目资助。

(二)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专家,按程序向省外国专家局申报“天府高端引智计划”,给予不超过80万元的项目资助;由同级财政配套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资助。

(三)对符合条件的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进站博士后等,按程序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学术技术带头人培养支持经费、博士后科研经费,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由同级财政配套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项目资助。

(四)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创业人才,按程序向省科技厅申报四川省青年科技基金、科技创业领军人才计划,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项目资助;由同级财政配套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项目资助。

第十七条  对引进来雅、在雅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采取“带头人+项目+团队”的方式,分不同类别给予项目择优资助。

(一)对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创新团队,按程序向省科技厅申报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项目,分培训项目、重点项目两个类别,按有关规定评定后分别给予30万、100万元资助;由同级财政配套给予不超过15万、50万元的项目资助。

(二)对企业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按程序向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申报省“千人计划”顶尖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分创新团队、创业团队两个类别,按相关规定评定后分别给予200万、300万元资助,其中,对科技含量高、发展前景广阔的创业团队,最高可给予500万元资助;市上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定配套。

(三)国家(省)“千人计划”顶尖人才和创新团队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创新研究群体、杰出青年基金创新团队等,优先纳入上述团队计划。

第十八条  为激励高层次人才更好干事创业,采取“人才+团队+平台”的方式,分不同类别对创新创业平台给予择优资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培养和团队建设。

(一)对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按程序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按相关规定评定后分别给予2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由同级财政配套给予50万、20万、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对新设立的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按程序向省科协申报,按相关规定评定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由同级财政配套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新设立的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可向市科协申报,按相关规定评定后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

(三)对新批准设立的四川省重点实验室,按程序向省科技厅申请,按相关规定评定后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由同级财政配套给予50万元至8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已建实验室根据考核情况,择优给予每年10万元至40万元运行后补助经费;由同级财政配套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运行后补助经费。

(四)对批准实施的省级专家服务团、专家服务基地,按程序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报,按相关规定评定后给予20万元资助;由同级财政配套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

(五)对新设立的省级巴蜀文化名家工作室,按程序向省委宣传部申报,按相关规定评定后给予50万元至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同级财政配套给予30万至100万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成效突出、发展前景广的产学研创新平台,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人才项目特殊资助。

第六章  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本办法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和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注重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和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整合各地、各部门资源统筹推进。

第二十条  集成政策支持。由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完善相关优惠政策,在医疗、保险、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学、职务职称、学术交流、评价激励等方面,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雅工作、创新创业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服务。

第二十一条  加强资助监管。市级相关部门应根据各人才项目扶持政策,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完善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落实资金审批和拨付有关规定,建立政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强化资金追踪问效。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作为以后年度专项经费安排的依据。专项资金依法接受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对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挤占挪用等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严肃处理处罚,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违法犯罪的,按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雅安行政区划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以及有关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引进人才所需经费、引进人才待遇等由同级财政按岗位原供给渠道解决,涉及的项目和平台支持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雅安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试行)》和《雅安市引进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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